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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环保局 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发布时间:2016-12-13 00:00 来源: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第一条 任何人员不得利用我局网站发布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我局网站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一但在本站发现用户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的: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上述内容的地址、目录,并保留原始记录,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市公安局报告。

    第二条 我局的各科室、事业单位,如果要在宣城环保网网上建立网站、论坛与电子留言板等必须按照局有关规定,进行相关报批手续,经局领导批准后,才能正式使用与发布信息。

    第三条信息中心的信息管理员、网络管理员按照各自的职能必须定期检查自己职责管理范围内链接网站、电子留言板等的信息内容,若发现其包含有害信息的应及时取消其链接和取消其用户资格,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及时交上报,情节严重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应立即上报市公安局。

   第四条信息审核人员应在充分理解国家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及时处理信息报送单位的请求,做好信息请求、处理、转发的备案工作;信息发布人员应当对所发布的信息备案记录,以加强管理;在审核同意的基础上应将信息及时在网上发布,并做好备案工作,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