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进一步范和加强我局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的保密管理,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结合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涉密计算机,指局内存储有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信息的计算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非涉密计算机,指局内除涉密计算机之外的所有计算机。
第四条 局内涉密计算机不得与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网相连。
第五条 局内涉密计算机,必须将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硬件模块屏蔽。
第六条 非因工作需要,个人的移动存储介质,包括数码摄像机、数码相机、手机、录音笔、MP3、MP4、存储卡等带有数据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不得接入涉密计算机。
第七条 局内非涉密计算机,严禁处理、存储涉密信息。
第八条 局内非涉密计算机,如需接入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网,必须首先向局办公室申请,申请批准后,由局信息中心进行安全检查后,方可接入网络。
第九条 局内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故障,一经发现,应首先断开所有网络连接,并及时通知局信息中心负责检修。
第十条 局内涉密计算机,要放置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并设置开机密码。
第十一条 局内涉密计算机应由专人负责,严格控制其接触范围。
第十二条 未经局领导批准,局内涉密计算机不得外借,不准带离本单位。
第十三条 我局工作人员如违反本制度,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理;对泄露国家秘密的局内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