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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112-00033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2-15
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112-00033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2-15
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发布时间:2021-12-15 09:22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报、通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四条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一)主动公开。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除《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涉及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等行政决策过程未定事项、行政机关内部事项的公文,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依申请公开其他相关规定按照《条例》第四章执行。

  (三)不予公开。

  1.《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2.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条例》《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3.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条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为:

  (一)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

  (二)代拟公文的,由代拟部门标注公开属性,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依据公文制发程序办理。公文公开属性经市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并由保密负责机构复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三)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四)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第六条文件制发后将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在网站等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公文,要按照规定,列入依申请公开目录;对不予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第七条本制度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