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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111-0005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顾旭升的行政处罚决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1-24
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111-0005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顾旭升的行政处罚决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1-24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顾旭升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21-11-24 11:51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环罚字〔2021〕14号

顾旭升

职务:广德县木子岕矿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经理)

2021年8月27日,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按照项目环评文件要求建设矿区雨水及淋溶水沉淀池,项目即投入生产。经调查,你公司项目建设投产时,按照项目环评文件要求建设了沉淀池,后因开采过程中标高不断降低于2020年12月底将沉淀池损毁,直到2021年8月份停产,期间生产过程中一直未重新建设沉淀池。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27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9月2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1年9月2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你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矿区雨水及淋溶水沉淀池,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9月8日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宣环违改〔2021〕7号),责令你公司限期两个月内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矿区雨水及淋溶水沉淀池。

我局于2021年11月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顾旭升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顾旭升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时限内,你企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宣环罚告字〔2021〕16号)、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顾旭升处人民币捌万元(¥80000)罚款。

顾旭升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非税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