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法规> 部门文件
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110-0002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印发《宣城市全面推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号: 宣办发﹝2021﹞13号
发布日期: 2021-10-17
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110-0002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印发《宣城市全面推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号: 宣办发﹝2021﹞13号
发布日期: 2021-10-17
关于印发《宣城市全面推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7 10:32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城市全面推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宣城市全面推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

宣城市全面推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

监督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打通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管“最后一公里”,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就我市全面推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长”制度(以下简称“环境监督长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监督、督查监督和专项监督等监督体系为目标,以解决河湖长和林长职责之外的人民群众身边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不断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加快建立全域排查、全面治理、全过程监管、全方位提升的环保监督格局,着力提升全市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打造美丽中国“宣城样板”提供坚实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和问题导向。依法推进环境监督长制建设,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做到于法有据、合法合规。以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为牵引,构建全方位、全领域、全时段属地问题发现机制,压实生态环境监管责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坚持分类处置和闭环管理。分类、分级处置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提高快速处理效率,增强监督实效。建立并落实发现、排查、登记、上报、处置、验收、销号闭环管理机制,确保责任明确、流程规范、监督有力。

——坚持专群结合和人技同防。充分发挥环境监督员、监督长“探头”作用,以专带群、依靠群众,提高发现问题能力,筑牢生态环境治理的“人民防线”。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数字化监管平台建设,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构建人防和技防相结合的监督体系。

——坚持立行立改和标本兼治。及时处置生态环境问题,一般性问题立即整改,较为突出问题列入整改清单,明确整改任务、时限、标准、责任,确保改彻底、改到位。坚持举一反三,逐级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体系,加快健全生态保护工作常态长效工作机制,实现当下改与长远立相统一。

三、工作目标

2021年12月底前,在全市全面推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长制度,基本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环境监督长,村(社区)级环境监督员的“三长一员”体系,按照“五定”(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要求,明确监督责任。设立县(市、区)、乡镇(街道)环境监督长制办公室,明确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监督长、监督员职责清单。宣州区、广德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要高标准构建全覆盖生态环境监督体系,打造环境监督长制示范样板。

到2023年,完善环境监督长制各项配套制度并全面落实,完成全市数字化工作平台搭建并有效运行。

到2025年,全面形成导向清晰、监督有力、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生态环境监督体系,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四、组织形式

    (一)建立监督网格体系。以自然村、城市小区为基础网格,形成自然村(小区)、行政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网格体系。

    (二)设立县(市、区)环境监督长。以各县市区为单位,分别设立县(市、区)环境监督长,由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宣城经开区、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独立设置环境监督长,由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县市区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园区”)独立设置环境监督长,由园区管委会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三)设立乡镇(街道)环境监督长。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分别设立乡镇(街道)环境监督长,由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构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牢固防线。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建立常态化生态环境巡查队伍。

    (四)设立村(社区)环境监督长。以行政村(社区)为网格单元,分别建立村(社区)环境监督长,由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坚决做到生态环境监督全覆盖、无死角、无遗漏,确保第一时间发现生态环境问题。

(五)设立环境监督员。原则上每个行政村(社区)为一个网格,结合村人口、面积、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等情况,设置不少于1名环境监督员。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环境监督员作为公益性岗位,面向困难群众选聘。鼓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然村(小区)为单元,从“五老”人员、党小组长、村民组长、综治网格员、社区网格信息员中,选聘一定数量的义务环境监督员。

    (六)构建环境监督体系。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建立健全并严格规范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各县(市、区)要厘清河湖长、林长、环境监督长职责边界,建立河湖长、林长、环境监督长职责划分清晰、一体调度的数字化环境监管平台,形成分工、合作、互补、高效的环境监管“一张网”。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全市数字化环境监管平台建设工作。

五、职责任务

(一)县(市、区)及宣城经开区、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环境监督长职责任务

主要负责领导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工作,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问题和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改、销号;牵头制定和落实本辖区环境监督长制工作方案,组织指导和监督下级环境监督长制的建立、运行和考评;负责环境监督长制人员、队伍、经费保障;定期研究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二)乡镇(街道)、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环境监督长职责任务

主要负责领导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工作,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上级环境监督长决策部署,做好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问题和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改、销号;牵头制定和落实本辖区环境监督长制工作方案,组织指导和监督下级环境监督长制的建立、运行和考评;对跨区域或超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及时报告县(市、区)环境监督长。

(三)村(社区)环境监督长职责任务

主要负责组织和督促环境监督员、义务环境监督员开展生态环境问题、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日常巡查工作;对跨区域或超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及时报告乡镇(街道)环境监督长;推动或协助发现问题整改落实;负责环境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和考评工作。

(四)环境监督员职责任务

主要负责网格内生态环境问题和环境风险隐患的发现、排查,及时做好登记并上报行政村(社区)环境监督长,监督责任网格内问题整改。重点监督责任网格内大气、水、土壤、固废危废等各类生态环境问题,具体包括生产生活垃圾乱抛乱放、企事业单位污水废气无序排放、农业面源污染、固体废物违法违规倾倒和人民群众身边的其他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三长一员”职责任务。对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区域,可单独划定网格,提级或单独设立环境监督长,强化监督力量,提高整治实效。各地要建立环境监督长与河湖长、林长“三长”联动机制,河湖长、林长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生态环境问题,及时通报属地环境监督员。

六、工作程序

环境监督员日常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做好拍照、记录工作,并立即将问题报告村(社区)环境监督长。村(社区)环境监督长及时组织人员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对超出区域及职责范围外的问题及时报告乡镇(街道)环境监督长制办公室。

乡镇(街道)环境监督长制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巡查检查,对各类生态环境问题及时做好记录、核实、交办、督办工作。乡镇(街道)环境监督长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专题会议,调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对重大环境问题及超出区域、职责范围外的问题及时报告县(市、区)环境监督长制办公室。

县(市、区)环境监督长制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安排部署和组织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巡查检查,对各类生态环境问题及时做好记录、核实、交办、督办工作。县(市、区)环境监督长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专题会议,调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对重大环境问题及超出区域、职责范围外的问题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

其他各类开发区、园区环境监督员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办理程序,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统筹抓好全市环境监督长制建设,对全市环境监督长制建设负总责,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本辖区环境监督长制建设负主体责任,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区域环境监督长制建设负具体责任。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辖区内环境监督长制运行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强化工作保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实施全市环境监督长制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有场所、有专人、有设备、有资金、有制度”要求,2021年10月底实现环境监督长制办公室与县(市、区)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及环保督察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办公;乡镇(街道)结合机构改革要求,统筹明确相关工作平台、机构、人员承担环境监督长制办公室相关工作。村(社区)环境监督员聘用,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长制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健全工作机制。加快建立健全环境监督长制议事、调度、督导、考评工作机制,环境监督长和监督员的监督、考核、奖惩、培训机制,环境监督员的选聘以及对问题的排查、报告、办理、核销工作机制,人防技防相结合、线上线下相协同的信息化监管机制。

(四)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信息发布渠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各级环境监督长、监督员名单,在责任区域显著位置设立环境监督长、环境监督员、监督电话等信息公示牌。鼓励社会公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环境监督长履责情况。

(五)加大督导考核。各地要建立人民群众举报与环境监督长、环境监督员监督联动表扬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对于及时发现问题、挽回重大损失和影响的环境监督员和群众予以奖励。按规定对于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和集体给予表扬激励。对履职尽责不到位,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将环境监督长制建设及执行情况纳入工作督查和全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各地在推行环境监督长制建设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及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环境监督员巡查生态环境问题清单

 

 

 

 

 

 

 

 

 

 

 

 

 

 

 

 

 

附件

 

环境监督员巡查生态环境问题清单

 

    一、大气污染方面

1.餐饮单位无油烟净化设施、作业时未开启油烟净化设施、没有掩门经营、油烟直排。

2.焚烧秸秆、垃圾,露天烧烤。

3.禁燃区内燃用散煤。

4.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5.油漆喷绘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

6.烟囱、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

7.道路积尘。

8.石材、建材露天切割、粉碎,易产生粉尘物料露天堆存。

9.建筑工地未达到“六个百分百”。

二、水污染方面

1.工业废水不达标排放,有较深颜色、刺鼻性气味等。

2.畜禽、水产养殖污水乱排、直排。

3.向雨水排水口倾倒厨余垃圾、废水。

4.雨水口晴天有污水。

5.雨污管网破损。

6.沟渠堵塞。

7.水体黑臭。

8.饮用水水源地受污染。

三、土壤污染方面

1.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随意倾倒堆放。

2.医疗废物违规处置。

3.建筑垃圾乱倒乱放。

4.污泥处理不达标,违规使用。

5.化学危险品等废弃物非法丢弃、倾倒、填埋。

四、其他方面

1.自然保护地范围内违规建设和经营。

2.“散乱污”企业违规经营。

3.噪音、异味等生态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