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109-00006 组配分类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1-09-01 09:02
发布文号 关键词 环境,污染,共和国,防治,设施,同时,中华,噪声,拆除,人民,闲置,应当,批准,或者,报经,防治法,保护法,县级,投产,擅自,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导航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信息名称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运行依据 内容概述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运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