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一起发生在旌德县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达成磋商协议。这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旌德县完成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该案磋商协议的签订,标志我市七个县市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实现县级区域全覆盖。
当日,由宣城市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杨宏伟、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旌德县大队负责人刘希友等人组成的磋商小组围绕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结论向赔偿义务人某工程公司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赔偿要求,并就赔偿责任承担方式、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和磋商。该公司表示,已充分认识到其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愿意承担相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会后,双方就磋商结果达成协议。
自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我市严格贯彻“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上述案件是我市成功磋商并达成协议的第8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下一步,我市将不断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实施机制,为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宣城织密生态环境保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