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我局成功磋商一起发生在泾县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这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以来,泾县完成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标志着泾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现“零”突破。
赔偿义务人汤某某于今年3月份以来组织人员进行造纸皮料蒸煮作业,蒸煮过程中将蒸煮锅废液、洗皮及压榨废水直接通过管道排入附近土沟后汇入下游水塘,调查时水塘水体已呈明显黑色。我局经调查发现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立即启动索赔程序,经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专家组出具鉴定评估意见,其结论显示汤某某造纸皮料蒸煮废水直排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费用22019.3元。
当日,由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卫敏、旌德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王丽森、云岭镇武装部副部长陈磊等人组成的磋商小组围绕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结论向汤某某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赔偿要求,并就赔偿责任承担方式、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和磋商,汤某某表示,已充分认识到环境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愿意承担相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会后,我局将根据本次磋商会议商定内容与汤某某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同时将汤某某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及时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况提供给司法机关供其在案件审理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