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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中可以获得哪些启示?

作者:但家文 发布时间:2021-02-10 09:22 信息来源:中国环境报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国务院颁布的《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旨在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

  笔者注意到,《条例》规定的督查内容、督查对象、督查方式、督查奖惩、督查问责、督查整改等,与各级生态环保督察要求高度吻合。因此,加强生态环保督察与各级政府督查的有机衔接,建立必要的沟通协调机制,能够充分共享信息资源和成果。

  建立部门沟通机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政府督查工作。政府督查机构可以针对督查结论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真实准确地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报告调查研究情况。为避免生态环保督察与政府督查出现各种形式的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跟脚督查等情况,力戒督查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级政府机构和部门可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就生态环保督察与政府督查的年度计划、督查区域、督查时间、督查重点、督查方式等进行沟通协商。加强统筹协调,坚持问题导向,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努力提高督查质量,共同推动地方的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建立信息互换机制。《条例》规定,政府督查内容包括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等。毫无疑问,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国家“五位一体”发展战略,必然纳入政府督查的重点范围内。同理,各级生态环保督察涉及的生态环境保护情况,也必然是政府督查非常关注的内容之一。由于生态环保督察和政府督查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双方在事前准备、调查研究、日常督查、进驻督查、问题整改、跟踪督办、追责问责等方面,都可以通过建立信息互换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达到相互补充、事半功倍、精准高效的目的。

  建立成果共享机制。生态环保督察与政府督查各具特色,各有优势,各有侧重,可以互相补充。比如,有的生态环境部门对地方经济转型发展、结构调整、农业生产、交通运输、能源保障、资源开发等方面工作介入不深、认识有限,因而在督察地方转型高质量发展方面有时力不从心、办法不多,发现问题、剖析原因、追根溯源、提出建议的能力有限,导致督察效果不尽如人意。同样,由于生态环境问题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成因复杂,在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战况时,政府督查机构也经常会力有不逮、效果欠佳。因此,双方应建立督查和调研成果共享机制,扬长避短、实现共赢。

  在生态环保督察中借鉴政府督查做法。比如,建议借鉴《条例》第八条规定,各级生态环保督察的问题整改,可以邀请同级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等参加,以加强指导和监督。借鉴《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态环保督察可以根据省、市、县不同情况和阶段特点,强化日常督查,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借鉴《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各级生态环保督察可以根据督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线索,向同级或上级党委、政府提出纠正错误做法的意见建议,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建议,向纪检部门提出监督建议,更好发挥生态环保督察的“利剑”作用。借鉴《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生态环保督察可以根据督察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察对象依法依规进行表彰和奖励等建议,充分发挥生态环保督察的正向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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