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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事项目录(2019年版)

作者:普查办 发布时间:2019-12-16 10:01 信息来源:宣城市环保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事项目录(2019年版)
1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许可 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许可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第七条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二十二条
法人
3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许可 排污许可证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4.《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
5.《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
法人
4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许可 防治污染的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三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5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许可 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注销、延续、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八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
4.《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环发〔2014〕14号)
法人
6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许可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8月30日公布,2011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正)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7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和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8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备案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三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条
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9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规定的处罚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七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四十八
6.《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0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环境质量、污染物监测及管理类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一百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四十九条;
5.《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十条
6.《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7.《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第三十二条
8.《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第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1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 对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4.《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四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5.《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
6.《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
7.《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2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 对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七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4.《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二号))第十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四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3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四号))第六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4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二十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四号))第六十三条
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二号))第十六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四条
4.《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5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六十八条第二、三、五至八项、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三、六至十三项、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四号))第六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6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七十一条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四号))第五十五条
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第十八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7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申报登记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六十八条第一项、七十五条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四十九条
4.《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四号))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8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 对产生噪声污染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四号))第五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9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 对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九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七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七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五十五条
5.《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三十九条
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十条
7.《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第四十一条
8.《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0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以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七十五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五十一条
3.《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1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违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规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违法行为处罚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2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第七十七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3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24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七十五条第六项
2.《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5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 1.《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6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新化学物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五项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7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或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备案或未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同意进行环境恢复或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备案的处罚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8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 对产生污泥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处理、处置污泥,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四号))第六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29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放射性污染环境管规定的处罚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三条至五十六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条
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0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 对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六十二条
2.《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第十六条
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31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一百二十三条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2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处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第三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3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运行联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或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以及拒绝接受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处罚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第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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