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序推进我市开展方便食品、人造板、制鞋、无机化学、废弃资源加工、电力生产、环境治理业等行业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原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酒的制造等7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皖环函〔2019〕808号)和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要求,现就我市开展上述7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发范围
(一)方便食品制造(143)、其他食品制造(149)(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HJ 1030.3—2019)。 。
(二)制鞋业(195)(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鞋工业》)。
(三)人造板制造(202)(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人造板工业》HJ 1032—2019)。
(四)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HJ 1035—2019)。
(五)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2019)。
(六)电力生产(441)(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HJ 1038—2019)。
(七)环境治理业(772)(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 1033—2019)。
上述7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类别,执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二、核发时限
12月5日前,全面完成上述7个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三、核发机关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四、申请程序
纳入发证范围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登录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按规定程序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部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修订公布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