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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征求意见函

来源: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征集开始日期:2015-08-15 00:00:00   征集结束日期:2015-08-21 00:00:00
市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 现将《宣城市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第二轮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反馈意见于2015年8月21日前通过市政府OA系统反馈至“市环保局公文”。逾期未反馈,视为同意。 联 系 人:市环保局办公室 胡华国 联系电话:3011608 15856369893 2015年8月14日 宣城市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为有效发挥市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全面贯彻落实市委深化改革实施意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市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市委办公室(政研室) 协调市委各部门做好环境管理工作;协助召开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辖区内重大环境问题;对涉及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进行审查、把关。对全市的环保工作部署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二、市委组织部 (一)把环保工作实绩、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减排情况等列入各级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支持环保系统根据工作需要调配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帮助环保部门招考录用、引进高素质环保人才。 三、市委宣传部 (一)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列入年度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的宣传与舆论监督,不断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定期将环保宣传工作完成情况报市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委员会。 (二)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环保部门共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工作。 四、市编办 (一)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 (二)按照国家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落实环保机构和人员编制。 五、市文明建设办 负责全市农村清洁工程、中心村建设以及村旁屋边环境整治工作任务,推进农村环境保护。 六、市政府办 协调各县(市、区)及职能部门做好环境管理工作;协助召开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例会,研究解决辖区内重大环境问题;对涉及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进行审查、把关。对全市的环保工作部署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办。 七、市发改委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在项目核准之前、项目建议书审批后、备案完成后,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项目办理并完善环境保护影响评价相关审批手续。 (三)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医疗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类项目的扶持力度。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制定的节能目标责任制。落实国家清洁能源政策,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优化城市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效率。 八、市教体局 (一)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中小学及学前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开展各种形式的环保宣传教育活动。 (二)负责组织督促“绿色学校”创建活动。 九、市经信委(国资委) (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二)研究解决工业企业发展与污染防治同步实施的重要问题;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 (三)负责统筹实施矿山集中整治工作,履行《宣城市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2013-2015年)》(宣政秘[2013]47号)所赋予的职责。 十、市公安局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依法查处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规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三)负责放射性物品安全保卫和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对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四)提高机动车环境准入要求,制定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严禁尾气检测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负责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 (五)配合做好环境污染事故的维稳工作,依法查处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十一、市司法局 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市财政局 (一)负责编制市人民政府年度环境保护预算,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所需的费用;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每年安排资金用于环境保护体系建设,并逐年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二)组织研究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有关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十三、市人社局 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习计划,并指导实施。将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指导环保部门制定实施环境保护人才计划。在编制计划之内,支持环保系统根据工作需要调配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帮助环保部门招考录用、引进高素质的环保人才。 十四、市环保局 (一)对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负责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实施的具体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三)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 (四)按规定权限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 (五)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协助各县(市、区)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六)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网络;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时发布环境质量信息。 (七)按照职责权限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征收排污费。 (八)承担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拟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政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规范。组织测算并确定全市环境容量,组织编制总量控制计划。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污染减排工程运行监督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总量减排责任制考核制度。负责审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 (九)按管理权限对辖市内电磁辐射污染、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放射性污染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环境保护意识,开展环境科学研究,推动环境保护社会监督,指导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工作。 十五、市城乡规划局 将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优化城市功能区划,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对应该环保部门审批而未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十六、市住建委 (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强化建筑施工扬尘管控。 (二)建设单位未提供由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辖区内的城镇污水建设规划和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总量处理措施;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镇污水收集系统,加快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 (四)负责监督混凝土搅拌企业的扬尘整治。 (五)配合市水务局开展城市备用水源建设,配合环保、水务、卫生等部门加强水源地环境保护工 作。 十七、市交通运输局 (一)强化公交车辆运营管理,积极推广新能源公交车辆。 (二)加强海棠湾港口码头扬尘治理。 十八、市农委 (一)负责制定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评价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推 广生态农业技术,指导农业生产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预防和治理。 (三)依法对辖区内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事故进行现场检查。协同环保部门对工业污染和其他污染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切实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严防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污染环境。 (四)负责辖区内农业源污染减排工作,对养殖业及养殖区的环境污染进行整治和监管,调处养殖环境污染纠纷。 十九、市水务局 (一)组织拟订全市重要河流湖泊水功能区的划分并监督实施,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二)负责组织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工作以及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配合做好水体跨界污 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综合防治。 (四)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指导备用水源选址、指导农村饮用水源选址建设及保护。 二十、市林业局 (一)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构建优良的生 态环境。 (二)依法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组织、指导林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造林绿化工作。 二十一、市商务局 (一)执行国家制定公布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二)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防止发生污染。 (三)牵头负责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二十二、市卫计委 (一)在审批新建医院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项目,不予审批。 (二)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医疗废物的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全程收集、定点贮存、安全转运、集中处置医疗废物。 (四)协助环保部门抓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有关辐射装置环境管理。参与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对公民健康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调查与鉴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患者进行诊疗。 二十三、市旅游委 (一)在制定全市旅游相关规划中突出环保主题,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因发展旅游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负责组织发展生态旅游,注重原生态的保护。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各类旅游景点、度假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二十四、市国土资源局 (一)在审批采矿权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和发放许可证件。 (二)负责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破坏生态环境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五、市统计局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负责提供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为污染减排、生态创建等提供依据。 二十六、市安监局 (一)负责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 (二)参与处理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二十七、市法制办公室 (一)对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合法性审查。 (二)指导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做好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的行政复议及应诉工作。 二十八、市城管执法局 (一)负责露天烧烤整治,牵头做好餐饮油烟排放控制。 (二)牵头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的日产日清,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督促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及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三)对辖区内渣土运输车辆进行监管,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作业,提高作业质量。 二十九、市工商质监局 (一)对政府取缔关闭的违法排污企业,及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配合环保、发改、规划等相关部门,加强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 (三)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经环评审批,在居民区、住宅楼内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经营,产生噪音、油烟、烟尘及异味污染的项目业主,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依法合理处置查获的假冒伪劣商(产)品,实行生态销毁,防止环境污染。 (五)加强对全市属于监管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落实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各类事故次生环境污染。 (六)负责城市禁止燃煤区域锅炉安全监管,对新安装的锅炉,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不予检验。 (七)负责对企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及其使用淘汰的特种设备行为进行查处。 三十、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建立辖区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机构。依法保护敬亭山风景名胜区及外围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资源。组织景区规划编制、呈报审批和具体实施;负责景区的土地及风景名胜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保护管理。 三十一、市气象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会同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各地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三十二、市人民银行 组织实施绿色信贷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作为评定信用等级的重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对不良记录的环保黑名单企业不予授信或降低信用等级。 三十三、供电供水部门 对政府依法作出关闭、拆除的企业,在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强制文件执行停水停电。 三十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城市彩金湖新区管委会 (一)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在市政府的指导下制定和实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把环境保护工作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内容。 (二)负责组织抓好环境综合整治,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三)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类自然生态保护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市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市域,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遗迹,重要的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四)加强对农村环境的保护,防止土壤、水污染以及其它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扩展,推广动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兽药及动植物生长激素。 (五)当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健康和财产安全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 (六)对辖区内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实施限期治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和依法关闭。 (七)对辖区内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和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农业、畜牧水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八)组织实施辖区内各级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的创建工作,按计划完成创建任务。 (九)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市彩金湖新区管委会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降噪管控工作,对辖区规划建设严格把关。 市委、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辖区内其它驻市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各项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切实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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