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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征集开始日期:2017-03-02 08:52:00   征集结束日期:2017-04-02 08:52: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管理,推动环评信用制度建设,营造诚信自律的行业环境,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环评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环评机构开展环评业务的信用信息采集、核实、汇总、信用等级评定和评定结果的公开与应用,在我市实施环评机构信用管理分级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的信用管理。 第四条 环评机构的信用管理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五条 信用等级评定环评机构,评定内容为环评从业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行为,以及环评机构内部规范化管理、服务质量、服务时效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编制质量。 第六条 环评机构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即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第七条 环评机构在环评从业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被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环评机构年度考核成绩在80分及以上,评定为信用优秀;70分及以上为良好;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市、县两级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应将专家审查评分作为对环评机构信用评定的重要依据,在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环评文件应不予通过: (一)专家组长评分低于60分的; (二)专家组成员半数以上评分低于60分的; (三)专家组成员评分平均分低于60分的。 第九条 环评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年度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差: (一)被各级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1次及以上的; (二)被各级环保部门通报批评或约谈2次及以上的; (三)环评机构考评或环评文件抽查考核不合格的; (四)编制的环评文件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被认为存在重大原则问题,或不能按时修改以及修改后仍不能符合报批要求,一年内被予以退回或审查不予通过2次及以上的。 第三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条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在本辖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监督检查。对于环评机构不能按时提交环评文件、项目负责人无故缺席评审会等诚信缺失情形的,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对于其他违规情形严格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分别作出相应处理。对环评机构的查处情况应当记入诚信记录,并及时上报上级环保部门。 第十一条 环评机构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评定时限为上一年度。评定结果反映环评机构上一年度的信用状况。在上一年度没有环评业绩的,原则上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环保局在门户网站对环评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环保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逾期未提出意见或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证据,视为同意评定结果。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分别对环评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归档,建立环评机构的诚信档案,并进行通报,在相关网站公布,以供社会监督,便于建设单位优选环评机构。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可对信用优秀环评机构通报表扬。 第十五条 对信用一般或差的环评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负责监督检查的环保部门、作出整改决定的环保部门暂停受理该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审批申请; (二)通报批评; (三)约谈环评机构负责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根据相关环境保护政策和要求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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